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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禁ICO 虚拟货币法律解释

怎么注册imtoken钱包 2023-06-23 07:27:19

2009 年,比特币诞生。 作为加密数字货币中的“币王”,带动了整个加密数字货币的兴衰。 2017年,比特币价格最高达到17000美元大关。 一时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大行其道,投机者林立,交易所混战。

数字货币交易所位于“币圈”食物链的顶端,但由于监管难度大,容易诱发诸多不安全因素。 盗币、操纵币价等行为隐蔽存在,涉嫌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9月4日,我国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ICO。 目前,国内所有的交易所都纷纷出海规避风险,但仍以“游击队”的方式存在。

8月21日晚,一批涉及区块链、数字货币等领域的自媒体公众号被封禁。 行业似乎出了问题,大家都在猜测监管会不会很快加码。 由于监管趋势不明朗,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未来走向尚不明朗。 对于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我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是如何定义的? 哪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具体涉及哪些犯罪活动?

本期《财经》V课特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许凯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中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

虚拟货币的“三性”

目前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即私人可以自行买卖,但不能作为支付手段流通; 金融机构不能提供相应的支持和结算服务; 搭建证券交易平台。

二是2017年9月4日比特币法规,央行发布的“九四”公告全面禁止ICO。

第三,虚拟货币可以简单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作为纯粹支付手段的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根据央行的定性,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

第二类是服务凭证或平台信用代币,最典型的就是Q币。 Q币实际上是一种销售给个人的服务凭证,可以在腾讯系统内兑换相应的服务。 从本质上讲,这种简单服务凭证类型的Token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Q币是不能买卖的。 “你购买后,平台不能给你退款,也没有二级市场交易,你只能兑换腾讯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虚拟商品,”许凯说。

第三类是具有证券属性的Token,即发行人在发行Token或代币时,赋予投资者一系列证券法中与证券相关的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赎回权等。 或以某种形式分配的固定收益等。许凯表示,根据国家监管部门“实质重于形式”的执法原则比特币法规,如果Token或代币的形式最终被认定为证券,那么这种证券就是央行七部委严令禁止。 这三类代币对应我国不同的法律属性。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上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来源是以央行为首的相关部委发布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第一次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根据央行监管部门的了解,比特币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没有中心化的发行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去中心化; 二是总量有限。 比特币总数为2100万枚。 三是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比特币是跨境、跨地域的。 由于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 第四是匿名。 虽然现在很多交易所都强制实名认证,但是比特币本身是不需要注册的。

这是2013年包括央行在内的五部委对比特币的认识,目前的代币可能远远超过也不一定符合央行提到的四个特征。

第二,《通知》的特点是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虽然它可能有一个货币名称,但由于比特币没有法律补偿或强制,它不能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属性。 可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对应中国,人民币是唯一的法定货币,任何未经中央政府许可的支付或结算功能都不能视为货币。 当然,外汇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外汇在国内实际上是不能作为货币使用的。 只有在境外需要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时才可以使用。

第三,这份《通知》最有可能对比特币更有利的是,它没有将比特币认定为非法,而是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不同的人可能对特定的虚拟商品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2017年10月的《民法通则》,虚拟财产也被视为一种权利。 按照民法领域的一般原则,“没有禁止就是自由”。 央行的《通知》并没有否定比特币本身。 它的合法性只是指出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地位。 特定虚拟物品的交易或持有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民法,主要是民法通则的规范。

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中国个人之间持有、转让和交易比特币留下了很多监管支持。

第四,这是央行《通知》中没有提及但可以解读的一点,即除纯支付类代币外,其他具有证券属性的代币或服务凭证类代币不在其列。对本《通知》的调整。

很多ICO发行的Token往往具有证券的属性,即承诺一定程度的收益、投资权、分红等,这些情况都应视为证券Token,我国证券法会对其进行调整。 禁止使用。

ICO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个文件是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这是第二份由银行主导的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合法 ICO 时代的终结。

“代币发行融资”俗称ICO,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发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 央行认为,这是一种未经批准的公开融资行为。

中国的公开融资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因为公开融资的渠道有限,管理严格,融资方式有一整套审批程序。 许凯表示,未经批准公开发行代币融资,本质上是众所周知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公开筹资行为。

ICO是我国严禁的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来说,首先是非法销售代币券,实际上是按照《人民银行法》进行规范的。 令牌优惠券通常被称为变相货币。 人民币是中国唯一承认的法定货币,任何其他试图取代人民币,或具有与人民币相同功能的尝试,都被称为代币券。

二是违规发行证券。 《证券法》对证券的审批、申请、销售都有一整套程序,Token或ICO的全过程并没有真正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集资,具体刑事罪名,可能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最典型的罪名。

三是财务造假。 许凯表示,有一些空气币的性质可能接近欺诈项目,“没有任何内容或者其白皮书描述的情况是虚假的,给出的信息误导投资者,项目并没有真正落地,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合同欺诈或财务欺诈等刑事责任。”

四是传销。 在很多币的发行和销售过程中,如果同时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很可能构成传销:第一种叫“拉头”; 二是“等级补偿”; 第三个叫“入场费”。 如果这三个条件都满足,那就是传销。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通过这份《通知》,禁止所有境内发行代币进行公开融资,即禁止证券代币的发行和融资。 目前国内比较活跃的是支付代币或者加密货币,或者更早一些的服务凭证,比如积分、Q币。

许凯表示,从法律渊源上看,《通知》和《公告》两份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立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核心规定以外的一类法规的渊源规范。法律”。 法制内的等级,是在法律法规之下。 与法规一样,它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也不能创设新的行政执法措施。

规范性文件的另一个特点是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推翻。 因此,这两份文件,从法律性质上理解,可以理解为监管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以及代币发行和融资做出的解释。 特定领域的执法解释和执法规范。 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刑法》、《证券法》、《广告法》和《人民银行法》。